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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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