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