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