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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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