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大型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的;

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因施工不当或未对临时破坏的地表地貌及时恢复,对城市交通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

因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的;

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

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