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第六条 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时必须做到: 第八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公民发现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第九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应当支持巡逻警察的执勤,服从巡逻警察的管理,不得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