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查验居民身份证;

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