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

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维护交通秩序;

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接受公民报警;

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