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
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维护交通秩序;
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接受公民报警;
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