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对需要查处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