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二章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地震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是地震行政执法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需要在其权限内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机构进行地震行政执法。 第九条 具备地震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履行地震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地震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