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具备地震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履行地震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地震行政执法人员。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熟悉防震减灾业务工作;

熟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