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二章 地震行政执法主体 第九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执法主体 第九条 具备地震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履行地震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地震行政执法人员。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熟悉防震减灾业务工作; 熟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法律知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