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需要在其权限内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机构进行地震行政执法。

未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的市、县的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一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或者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机构负责。

委托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实施的地震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行为后果负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