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是地震行政执法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普及、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地震行政执法的培训和考核;

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