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是地震行政执法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普及、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地震行政执法的培训和考核;
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宣传、普及、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地震行政执法的培训和考核;
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