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不按本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