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举报行政执法中违法问题的举报人,或者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