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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追究执法人员违法行为责任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举报。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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