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其他需要奖励的。
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其他需要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