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五章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第二十条 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定的样式,对饮用水水源地设立标志,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宣传,安排专人对饮用…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地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大量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 第二十二条 通过饮用水源井取水时,应采用修建井台、排水沟、设置防护栏、加盖等措施,避免污染物进入。应设专人管理水井,定时消毒,采用公用水桶取水,不应在水井旁沐浴、洗涤和喂饮… 第二十三条 加强环保部门与建设、卫生、水利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