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饮用水源井取水时,应采用修建井台、排水沟、设置防护栏、加盖等措施,避免污染物进入。应设专人管理水井,定时消毒,采用公用水桶取水,不应在水井旁沐浴、洗涤和喂饮牲畜等。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