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环保部门与建设、卫生、水利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