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定的样式,对饮用水水源地设立标志,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宣传,安排专人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和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