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监控与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监控与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若水质监测结果大幅度变化,超过相关标准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通知供水部门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调整水厂生产工艺,必要时关闭取水口。同时,排查有毒化学品污染源,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