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监控与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监控与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当调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泄漏情况,并通知下游供水部门及相关部门,严密监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