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监控与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监控与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特别是微生物学指标的监测,防止通过饮用水造成疫病的传播。若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发现饮用水源上游控制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出现大幅度变化或出现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等异常情况,则应增加有毒污染物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