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第二十三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转让等工作。 引用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