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相应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股份制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应通过依法派出人员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方式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确定上述事项的审批规程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