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第二十五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入竞争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所聘会计事务所名称、聘任期限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