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第二十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批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依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施行…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相应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入竞争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