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批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等规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报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年金方案,应逐级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但依法取得相应授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