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