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四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