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据当年预算和各地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分配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