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