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