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