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