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第四章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