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