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