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国家林业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
第二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
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
第五条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准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不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依法需要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变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准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修筑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延期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