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准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修筑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延期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