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 3.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 3. 3.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 (二) 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在医疗服务设施、诊疗项目等方面享受照顾时发生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按医疗照顾政策的规定予以补助。 (三)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四、 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 劳动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并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二) 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指导北京市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三)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财政专户管理。 (四) 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与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 五、 其他 2.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