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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
  3. 3.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
  4. 四、 组织管理和监督
  5. (二)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 (二)

3.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
四、 组织管理和监督

(二) 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指导北京市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一)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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