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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
  3. 3.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
  4. 四、 组织管理和监督
  5. (一)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 (一)

3.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
四、 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 劳动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并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四、 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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