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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1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 第七十六条 土地登记中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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