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七十七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