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七十五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1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章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