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七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