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 五、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 五、 五、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十五)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都应按项目进行管理,逐步建立多元投资、分… (十六) 搞好项目储备库建设。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都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计划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有组织、有计划地建立滚动、… (十七)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项目实施和验收;实行专家论证、项目法人、招投标、监理、公告和合同等制度;… (十八) 加强单位和个人投资项目管理。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自行实施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组织实施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十九) 加强社会投资项目管理。社会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规模较大、具备按项目管理条件的,按前款社会投资项目的要求进行管理。规模较小、不具备按项目管理条件的,由县级国土资… (十四)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