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 五、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十八)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 (十八) 五、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十八) 加强单位和个人投资项目管理。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自行实施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组织实施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十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