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 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 第七条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 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第九条 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第十条 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第十一条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第十二条 海关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海关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以前,不得解除检疫信号。除引航员和经海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 第十四条 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压舱水… 第十五条 海关实施登轮检疫时,应当在船方人员的陪同下,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规程实施检疫查验。 第十六条 海关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